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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总工会与司法部门联手 调解老人工伤赔偿案件-荆州市总工会

时间:2012-03-15 10:4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2011年4月27日,冯新福向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冯学辉作工伤认定。2011年8月26日,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沙人社工伤字[2011]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认定冯学辉2011年3月22日22时10分左右,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

  2011年4月27日,冯新福向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冯学辉作工伤认定。2011年8月26日,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沙人社工伤字[2011]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认定冯学辉2011年3月22日22时10分左右,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导致的死亡为工伤”。2011年10月24日,保安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冯新福夫妇得知此情,一时无措,顿感维权迷茫,再次陷入悲痛欲绝之中,后经他人指点,才发生了前面所叙一幕。

  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接待人员在得知冯新福夫妇的悲惨遭遇和家庭经济状况以后,立即向总工会有关领导汇报,总工会领导非常重视,当即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接洽,决定指派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许圣国律师给予法律援助,并作为冯新福夫妇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许律师接受冯新福夫妇的委托代理,在及时了解案件过程后,认为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冯学辉是不是在正常的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为了突破争议焦点,许律师脱身于繁忙的工作之中,不辞辛劳,自租一辆摩托车,用马表计时,从受害人的工作地出发,按常规速度驾车来到出事地点,进一步论证冯学辉下班回家路途所需要的时间,从而为充分证实冯学辉确在正常的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掌握了更有力的证据,并为冯新福夫妇代书了《行政复议答辩状》。

  2012年2月14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沙政复决字[20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沙人社工伤字[2011]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但保安公司仍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沙人社工伤字[2011]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又于2012年1月10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冯新福夫妇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此,市总、市司法局继续指派许律师对冯新福夫妇实施法律援助。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采信了许律师提供的证据,采纳了其代理意见,经过细致工作,保安公司与冯新福夫妇达成和解协议,由保安公司一次性的支付冯新福夫妇工伤赔偿金25万元(扣除保安公司已垫付冯学辉的2万元安葬费,实际支付23万元)。因一起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在市总与司法部门的联手合作之下得到了妥善解决,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日前,冯新福夫妇再次来到市总工会,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和许圣国律师的无私相助,感激涕零,致谢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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