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指出,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知情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异议申诉权利、选择鉴定专家权及隐私受保护权。 相较之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劳动者如果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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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指出,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知情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异议申诉权利、选择鉴定专家权及隐私受保护权。
相较之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劳动者如果对劳动关系、工种、岗位等问题有争议,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病诊断疑问解答
1、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2、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材料。
3.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材料怎么办?针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问题,卫生部曾发文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和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做出诊断鉴定结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此外,《办法》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应享有哪些待遇?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第57、58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的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火车站丁璐解慧通讯员乔炎汤文成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