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有媒体报道了湖北蕲春法院21日开庭审理并宣判顾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称之为“我省宣判的首例因污染环境入刑的案件”。而早在今年1月28日,我市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就已经判决,并在10日后正式生效,较该报道“全省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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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有媒体报道了湖北蕲春法院21日开庭审理并宣判顾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称之为“我省宣判的首例因污染环境入刑的案件”。而早在今年1月28日,我市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就已经判决,并在10日后正式生效,较该报道“全省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宣判时间提前近两个月。
我市这起因污染环境入刑的案件,源自发生在去年11月10日的柳林洲饮用水源取水口水污染事件,因两名被告人违规操作致使柴油泼洒进入长江,污染了沙市区柳林洲水厂长江取水点水源,影响周边近40万名市民用水,深受市民关注。昨日,记者分别从市环保局、沙市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件于今年1月28日宣判,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二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分别处罚金5万元。
「入刑宣判」
2人犯环境污染罪获刑1年
经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下午,在荆州市沙市区柳林洲油库,被告人薛某某和李某某在其作业的游船上装载柴油时,因违规操作,造成部分泼洒的柴油直接洒入长江,另一部分洒落在甲板的柴油清洗后未进行收集,直接和废水排入长江,造成柳林洲附近长江水体严重污染,导致在此取水的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柳林洲水厂取水中断10小时20分。经鉴定,取水口石油类物质浓度最高为11.2mg/L,水质超标准223倍,产生排油清污应急抢险费用311073元,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取水中断和停产减少营业额245121元。
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沙市区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审理情况,遂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对污染环境犯罪定罪量刑明确了依据和标准。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其中一项入刑标准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事件回顾」
致40万市民用水受影响
2013年11月10日下午2时许,中心城区的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居民普遍反映,家中用水突然中断。荆州市水务集团的反馈信息为,当日下午1时30分许,长江江面上一条油污带不断向取水口逼近,迫使该厂立即关闭取水口阀门。
经查证,当日13时40分左右,一江苏藉油船在长江荆州段柳林洲油库加油后,在拆除装卸油管过程中发生柴油泄漏流至长江,形成4米宽油污带,造成位于下游一公里处的荆州水务集团柳林水厂取水点受到污染,致使水厂相继停止取水、中断供水,致使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近40万市民用水受到影响。
市政府获悉后,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多部门联合应急处理,居民用水于当晚12时恢复正常。截止11月11日16时,在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支持与指导下,经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应急处置,污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柳林水厂恢复正常供水。
事发后,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3年11月13日,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逮捕。
在案件审理阶段,两名被告人所在物流公司已主动缴纳案件涉及的排油清污应急抢险费用,自愿赔付给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实习编辑:刘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