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火车站获悉,近日,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旨在增强我省广大公务员责任意识和权力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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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火车站获悉,近日,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旨在增强我省广大公务员责任意识和权力意识,规范公务员的职责行为,保证其正确行使公共权力。
《办法》共五章32条,包括总则、履职问责情形、履职问责方式与适用、履职问责程序、附则。界定了履职问责适用对象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除外)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问责对象为个人,但公务员违法违纪导致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办法》规定了应予履职问责的三类情形: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