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7日下午召开的全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会上获悉,我市出台系列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格规范用地规模和建筑高度 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除政府出资的开发公司主导的项目外,旧城区住宅类开发项目用地规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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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27日下午召开的全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会上获悉,我市出台系列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格规范用地规模和建筑高度
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除政府出资的开发公司主导的项目外,旧城区住宅类开发项目用地规模一般不低于2万平方米,新城区不低于3万平米。住宅内净高不得大于4米;住宅开发项目配套商业建筑,除有特殊功能要求外,室内净高不得大于5米。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有明确要求需要限制建筑物高度外,规划部门在编制控规时,按照控制建筑物高度下限、不限制建筑物高度上限原则办理。
两种制度加强建设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市将在中心城区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制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制度,即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具备《意见书》和《项目手册》。
《意见书》由市住建委成立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拟定,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开发项目性质、规模、期限、建筑节能要求等事项。凡本市城乡规划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时必须具备《意见书》。竞得土地人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承诺《意见书》所要求的事项。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时,对不符合《意见书》规定要求的,不得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我市出台《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10日内到市住建委申领《项目手册》,并如实填写、记录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罚意见等情况。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根据近年来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未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核验的,不予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通知》还规定,对城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经现场监督检查或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完毕的,不得进入备案程序。对未组织竣工验收,将工程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不履行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